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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ED压力容器
发布时间: 2016-3-18                 点击次数: 2428

    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

    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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